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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

開發單位申請遊樂、風景區開發,對取 (抽) 用之水源,應分析與其他標 的用水之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同意證明,如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其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 策,並須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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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