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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 第3條
遊艇入出境關務檢疫安全檢查程序辦法 第3條
遊艇進入我國國境,應於入境二十四小時前,由駕駛人、遊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填具遊艇通報單(如附件一)以網路、傳真或書面向航政機關通報。 前項入境資料航政機關應即時轉通報關務、入出境、檢疫、安全檢查相關機關及港灣口岸管理機關(構)。 經第一項之通報後,超過七天遊艇未入境者,應依第一項規定重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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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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