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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13條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遊艇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三、適航性發生疑義。 前項臨時檢查,應就其發生變更之部分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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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