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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 第42條

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船籍港或註冊地。 四、船舶號數。 五、建造日期與地點。 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 七、乘員定額。 八、船身與主機種類。 九、設備目錄。 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 十一、遊艇種類。 十二、辦理新造或輸入之驗證機構。 前項遊艇證書書式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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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