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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艇:指從事遊樂活動之船舶。 二、遊船活動:指使用遊艇在水面、水中從事遊覽、駛帆、駕船、滑水、 船釣、船潛、拖曳傘及其他遊樂、休閒活動。 三、自用遊艇:指供自用或無償借予他人使用之遊艇。 四、營業用遊艇:指供出租或供搭載乘客而受報酬之遊艇。 五、遊艇經營業:指以營業用遊艇經營遊樂活動而受報酬之事業。 六、乘客:指我國國民或持有我國有效簽證及護照之外國人搭乘遊艇從事 遊樂活動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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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