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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8條

經營遊艇經營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營運及航行並應受下列機關之 管理督導: 一、遊艇所在地位於商港區域者,為商港管理機關。 二、遊艇所在地位於國家公園者,為國家公園管理處;位於風景特定區者 ,為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 三、遊艇所在地位於前二款以外之地點,而該水域有特定管理機關者,為 該管理機關,其未設特定管理機關者,為當地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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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