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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 第14條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4條
申領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二年內一吋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三、國民身分證或有效之護照正本,驗後發還。 四、體格檢查證明書。 五、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同意指派指導人之同意書、訓練用船及其駕照資料。 申領二等遊艇駕駛學習證,除應具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自主學習計畫書。 自用動力小船或二等遊艇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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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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