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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將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籌設、營業許可及廢止等事項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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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