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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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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15條
依本法規定不得遊說而進行遊說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不受理其登記,並以書面通知遊說者;被遊說者應拒絕其遊說。 對於得遊說而未依法登記之遊說,被遊說者應予拒絕。但不及拒絕者,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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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遊說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
第3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
第5條
下列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二、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派駐或…
第6條
遊說者為法人或團體時,應指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
第7條
外國政府、法人及團體進行遊說時,應依本法規定委託本國遊說者為之。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
第8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遊說者進行遊說;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
第9條
遊說者進行遊說時,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之,並不得向被遊說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第10條
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人員,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
第12條
各級民意代表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事業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
第13條
遊說者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一、自然人:(…
第14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
第16條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一、遊說者…
第17條
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
第18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
第19條
前條所定之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任何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其實施及收費辦法,由主…
第20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於遊說者登記遊說期間內,舉辦與遊說內容有關之公聽會時,應通知遊說者出席。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
第24條
遊說者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管財務收支帳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25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未申報報表、未申請變更、終止登記或屆期未補行登記而受處罰…
第26條
依前五條規定處罰鍰時,遊說者所得利益或報酬超過罰鍰最高額者,得於其所得利益或報酬範圍內酌量加…
第27條
遊說者為非法人之團體時,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應對其代表人為之。
第28條
依本法所為之處罰,不免除其依其他法律所應負之法律責任。
第29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檢附具體事證,移送下列機關處罰之:一、具有總統、副總統、立…
第3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31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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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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