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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營利事業或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依本辦法規定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助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而經本部依本辦法規定核定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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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