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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規定各該業務事項,本會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 團體辦理。但其由本會自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審定會成員指定。 二、「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工作小組」成員指定。 三、第五條認定函之發給或通知。 四、其他應由本會自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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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