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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20條

運動彩券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項紀錄應至少留存十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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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