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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15條

發行機構辦理運動彩券之廣告或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勸誘未成年人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 二、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門口半徑距離一百公尺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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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