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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10條

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得利用電話、網際網路及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 券,其相關作業管理要點應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 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為之。 前項銷售處所應為固定地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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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