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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6條

發行機構發行運動彩券前,應先擬具發行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發行。 前項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國際認可競技活動。 二、發行機構名稱、受委託機構名稱及委託事項與期限。 三、運動彩券遊戲標的、遊戲規則。 四、運動彩券名稱、價格、發行頻率、發行期數、發行期間及銷售地區。 五、運動彩券預計發行額度、發行張數。 六、銷售方法及促銷策略。 七、獎金結構及公布方式。 八、賽事公告、作業流程、監督措施與賽事過程及結果公布之方式。 九、兌獎方式及手續。 十、預估獎金支出、銷管費用及其計算方式。 十一、運動彩券遊戲標的之安全控管事項。 十二、運動彩券遊戲標的賽事異動狀況之處理措施。 十三、發行運動彩券可能產生問題之預防及停止發行時之善後處理措施。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及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已核准之發行計畫,非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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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