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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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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具有管理公有資產職權之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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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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