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 第8條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8條
申請利用公有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管管理機關提出: 一、公有資產名稱。 二、用途及利用期限。 三、公開發行者,其發行數量及發行地區。 四、以營利目的申請利用公有資產者,其營利方式及價格。 五、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