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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專業輔導資源,協助重點運動賽事之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 前項重點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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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