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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規定獎助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三、補助計畫經費全部或一部。 四、補貼貸款利息全部或一部。 五、其他獎助方式。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發給方式,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公告程序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補貼利率最高百分之二為限,最長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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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