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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第8條

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用途,以申請單位必要之營運週轉金、購買設備、裝修或購建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及履約保證為限。 前項履約保證,以申請單位就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應出具者為限。 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每一申請單位得提出一申請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於借款全部清償後,得再次提出申請。 前項貸款期限,包括寬限期限一年,至多為七年。貸款之信用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之百分之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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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