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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振興體育,並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促進國家體育運動發展,特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設置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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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