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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10條

下列賽會及培(集)訓期間,應實施運動禁藥管制: 一、依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或國際體育組織規定,應實施運動禁藥管制之國際綜合性運動會及國際各單項運動錦標賽。 二、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全民運動會。 三、國家代表隊遴選及培(集)訓期間。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賽會(以下合稱國際與國內運動賽會)應設運動禁藥管制專責單位,並依本辦法、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組織及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相關禁藥管制作業規定,辦理運動禁藥管制。 第一項第二款賽會之運動禁藥管制專責單位成員,由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舉(承)辦單位及運動禁藥管制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該專責單位之組織簡則,由各該賽會依其舉辦準則規定擬訂後,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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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