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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5條

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於每年度開始前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於前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及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分別將工作計畫及計畫成果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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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