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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7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本辦法、中華奧會、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及所屬國際體育組織之運動禁藥相關規定,配合辦理運動禁藥管制。 特定體育團體為執行前項運動禁藥管制,得成立專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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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