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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4條

運動防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運動防護員證書後,有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 二、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三、出借或出租運動防護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隊員之虞,經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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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