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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第21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21條
運輸業關於通關業務上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妥為保存或預留副本,並按運輸工具名稱、航次、日期及文件性質,分別儲存,其保管期間為五年。 前項文件、電子資料及運輸業依法應設置之會計帳冊、單據及關係資料,海關得隨時查核或調閱,運輸業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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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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