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第46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46條

出口、轉口貨物、誤裝、溢卸、轉運未稅之進口貨物或船用品,應憑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或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辦理裝運。但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未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出口者,不得辦理裝運。
AI 白話解釋
← 第45條看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