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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11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指定其在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住宿: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 二、依其他法令得禁止入國。 三、有事實足認有非法入國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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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