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 第17條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過渡銀行如發生流動性不足,得向存保公司申請提供營運資金。申請時應提出理事會會議紀錄,並檢附流動性需求分析資料、資金用途及還款計畫。 存保公司於審核前項資料後,得以過渡銀行六個月營運資金之需求,一次或分次撥付,得免徵擔保,其額度不得逾原停業要保機構之存款總額。利率適用存保公司對受接管或代行職權要保機構提供財務協助作業程序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