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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19條

法院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 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但因原處分機關無管 轄權而撤銷之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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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