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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21條

法官應於交通事件裁定後三日內將原本交付書記官,由書記官記明接受之 年、月、日並簽名。 書記官應就前項裁定作成正本,送達於聲明異議人及原處分機關。 前項送達應自接受裁定原本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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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