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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9條

法院就其受理之交通事件,得囑託有關機關實施鑑定,並得聘任就車輛性 能或駕駛經驗具有特別知識者為諮詢人員。 前項人員就具體事件為書面或言詞有所陳述時,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 之規定。 第一項諮詢人員得按月酌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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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