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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
各級政府為維持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應依法規執行道路交通事件之稽查取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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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中央政府為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之技能及知識,應建立完善之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制度…第10條中央政府為提升車輛安全性,應調和國際車輛安全法規,訂定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並完善車輛安全審驗及…第11條各級政府為建立以人為本之安全用路環境,應完備道路交通設施、道路設計規範、道路養護與改善制度、…第12條各級政府為提升汽車運輸業營運安全,應健全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法規,落實監督管理,並強化汽車運輸…第13條各級政府為充實與形塑全民道路交通安全知能及文化,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鼓勵設立…第15條各級政府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傷患之生命及健康,應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第16條中央政府為提升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意識,應規劃辦理道路交通事故之保險制度及其他相關措施。第17條各級政府為善用科學技術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應推動與促進相關之研究及科學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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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