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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4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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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