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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 第10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第10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合約核減次期講習人數或停止辦理講習,並限期改善: 一、完訓後未依前條規定銷案或學員超過核定之招收人數。 二、未依規定開班、講習時數不足或不依規定收費。 三、未經核准擅自增設講習場所或變更核准以外之講習場所講習。 四、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主辦(專職)人員、講師或負責人。 五、拒絕、規避或阻撓查核。 六、偽造講習名冊或註記銷案不實。 七、場所設施管理不當致學員死傷。 八、無有效之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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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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