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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第2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事項,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前項情形,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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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