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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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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第4條
受託機構應設置可對外營運及講習上課之場所,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室應可容納三十至八十人,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二、教室應有良好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教室配備有講習所需設備,包含課桌椅、電腦、投影機、擴大機、麥克風、空調及播放器等。 四、教室需配備有遠端監控錄影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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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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