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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103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03條
車道指示標誌「指 29 」,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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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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