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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06條

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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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