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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20條

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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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