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144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44條

施工警告燈號,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 本燈號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顏色為黃色或紅色。安裝於拒馬或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以一二○公分為度。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依左表規定: ┌───────┬─────────────┬────────┐ │種類 │閃光燈號 │定光燈號 │ ├───────┼─────────────┼────────┤ │鏡面數 │單面或雙面 ├── │ ├───────┼─────────────┼────────┤ │每分鐘閃爍次數│五五-七五 │定光 │ ├───────┼─────────────┼────────┤ │光度(燭光) │二0-四0 │五-一0 │ ├───────┼─────────────┼────────┤ │適用地點 │用於施工地段起迄點及特別危│用於導向車輛行駛│ │ │險處所 │ │ └───────┴─────────────┴────────┘
AI 白話解釋
← 第143條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第1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