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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47條

標線依其劃設方式分為左列四類: 一、縱向標線 依遵循路線或行車方向劃設者。 二、橫向標線 與路線或行車方向成角度劃設者。 三、輔助標線 不依縱向或橫向,而依其他方式劃設者。 四、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標寫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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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