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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15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50條
標字之標繪,依左列之規定: 一、文字 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二、數字 一律為阿拉伯數字,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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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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