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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163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3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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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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