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166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6條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AI 白話解釋
← 第165條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第1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