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168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8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十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十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十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十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十公尺至五十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字或標誌及其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AI 白話解釋
← 第167條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第1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