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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1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條
懸掛式標誌,係利用陸橋或支架懸掛於車道上方,得視左列情況設置之: 一、受空間限制無法設置豎立式標誌者。 二、視距受限者。 三、同向快慢車道三線以上者。 四、車道使用繁雜之處所。 五、標誌密集之處所。 六、交流道密集之路段。 七、出口匝道為多車道者。 八、交通組成之大型車比率較高者。 九、出口匝道在左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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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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