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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92條

地名、路名、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本標字圖例如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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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