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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96條

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之。 已啟用之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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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