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199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99條

號誌燈箱、罩簷與桿柱之規定如左: 一、燈箱應裝罩簷,罩簷宜採筒式,以不反光材料配合鏡面之設計,避免橫向駕駛者及行人預見燈色變換,搶先行進。 二、除特種閃光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之燈箱應標繪黑白相間、寬十公分、呈四十五度角之斜紋,鐵路平交道號誌之燈箱可漆黑色等外,其餘號誌之燈箱應連同罩簷全箱漆深綠色。 三、除鐵路平交道號誌之桿柱漆橙黑相間之橫紋外,其餘桿柱皆漆黑白相間之橫紋。桿柱表面經鍍鋅處理者,免漆橫紋。橫紋之寬度為四○公分。
AI 白話解釋
← 第198條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全文第20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